近年來,台灣社會對「職場霸凌」議題的關注迅速升高,其中以前勞動部公務員霸凌輕生案最具代表性,該事件被害人長時間遭分署長以公然侮辱、人身攻擊、摔公文等方式欺凌,加上高壓工作下,導致其於辦公室內輕生,引發社會對職場權力關係與勞動保護制度的深刻檢討。
立法者也在2026年重新修法,本文將簡單介紹新法對於職場霸凌的定義與雇主義務:
一、什麼是職場霸凌?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規定:「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條文進一步揭示職場霸凌的四大核心要件:
- 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
- 行為逾越合理業務範圍
- 持續性或情節重大
- 對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這代表職場霸凌已不再只是道德問題,而是具有明確法律判斷標準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責任:雇主的防治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且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規定,雇主應採取有效適當之措施,包含:
一、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四、雇主的調查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2、3、4、5項規定,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於調查時,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之。
由本次修法可知,企業雇主或機關單位不能再以「私人糾紛」為由忽視霸凌問題,而必須建立制度化的預防與處理機制,積極開啟調查程序,以保障勞工權益。
五、結論:從個案走向制度改革
勞動部公務員霸凌輕生案提醒我們,職場霸凌並非個別事件,而是結構性問題。當權力失衡、制度失靈與文化縱容交織時,將對勞工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的制定,象徵台灣已正式將「心理安全」納入職場安全的重要一環。然而,真正的防治仍需仰賴企業文化改革、有效監督機制,以及對勞工權益的持續重視。
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悲劇重演,建立一個真正安全且尊重人的工作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