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說明
阿航熱愛遊玩L手遊,某天將苦心經營的L遊戲帳號GG3:0以3萬元賣給了阿動,並提供Y電子郵件信箱的帳號及密碼給阿動,給阿動登入L遊戲使用,沒想到交易過後兩人因在牢裡的麻椅起了口角,阿航一氣之下便將Y電子郵件信箱的密碼改掉,讓阿動無法再登入該遊戲帳號,阿動因此對阿航提告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二、問題意識
阿動所提告的法條分別規定如下: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兩條都是限於「他人」帳號密碼、「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但既然阿航已經將L遊戲帳號GG3:0賣給了阿動,那這個遊戲帳號對於阿航來說是不是就是「他人」的帳號密碼?
三、以本例來說,並不是
理由在於,阿航賣給阿動的L遊戲帳號GG3:0,是藉由阿航的Y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綁定登入(例如以Gmail或Facebook綁定登入之方式),換句話說,阿航只是賣給阿動登入L遊戲帳號GG3:0的權利,並沒有把Y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賣給阿動,因此阿航更改Y電子郵件信箱的密碼,縱使會造成阿動無法登入L遊戲帳號GG3:0,但阿航終究只是登入並變更「自己」Y電子郵件信箱的密碼,因此不構成刑法第358、359條,兩人對於L遊戲帳號GG3:0產生的交易糾紛,應該回歸民事訴訟來解決,而非刑法的射程範圍,或是可以在擂台上解決。
至於我們是不是有遊戲、社群軟體或電子郵件帳號的所有權?這個有機會再寫一篇來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