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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告怎麼辦】不起訴等於無罪嗎?律師詳解「不起訴處分」2大類型與爭取不起訴2大關鍵

【挨告怎麼辦】不起訴等於無罪嗎?律師詳解「不起訴處分」2大類型與爭取不起訴2大關鍵

挨告收到傳票怎麼辦?律師帶你 3 分鐘看懂「不起訴處分」與爭取不起訴的 2 大關鍵!

在新聞媒體中,我們常會聽到某個案件的當事人「被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這時不少人心中可能浮現疑問:「鬧得這麼大,怎麼會沒事?」、「不起訴是不是就代表他絕對清白無罪?」

其實,「不起訴」在法律上並不完全等同於絕對的無罪,而是檢察官在綜合現有證據與法律規定後,決定終結偵查程序、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專業判斷。對於被告來說,在偵查階段拿下「不起訴處分」,是遠離刑事牢獄之災與重創名譽的最完美結局。

一、 什麼是不起訴處分?它與「無罪判決」有何不同?

簡單來說,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刑事偵查程序的一種方式。

當檢察官辦理案件後,認為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追訴,便會直接做作成不起訴處分,宣告這個案子的偵查程序到此結束。這不僅能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也讓免於被追訴的被告能早日擺脫官司糾纏,回歸正常生活。

律師觀點

  • 不起訴處分:由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做出的決定,案件不會進入法院審判。
  • 無罪判決:案件已經被檢察官起訴,由法官在「法院審判階段」開庭調查後所做的判決。

二、 不起訴處分的 2 大類型與法定要件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處分主要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兩大類:

1. 絕對不起訴(檢察官「必須」做出不起訴)

當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等法定要件時,檢察官完全沒有裁量餘地,依法一定要做出不起訴處分。常見原因包括:

  • 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調查所有證據後,發現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不起訴原因。
  • 行為不罰: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予以處罰。例如欠缺主觀故意或過失(如純屬不可抗力之意外)、行為人未滿 14 歲等。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撤回或逾期: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或已超過 6 個月的法定告訴期間。
  • 追訴權時效完成:案件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權時效。
  • 曾有確定判決:同一被告的同一犯罪事實,已經有具備實質確定力的判決。

2. 相對不起訴(又稱「職權不起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如果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輕微犯罪(如最重本刑 3 年以下之罪、傷害、竊盜、侵占、一般詐欺、背信等),即使檢察官手中握有犯罪證據,但參酌《刑法》第 57 條的裁量因子(如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良好等),認為以不追訴為適當,就可以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

三、 實務爭取不起訴處分的「2 大關鍵突破點」

如果您或身邊的朋友不小心捲入刑事官司,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處分,實務上有兩大至關重要的戰略突破點:

1.攻防重點:針對「犯罪嫌疑不足」或「行為不罰」進行法理抗辯:戰術突破 1。

由於實務上最常見的不起訴處分是「犯罪嫌疑不足」,被告的首要策略是配合律師檢視告發人(告訴人)提出的指控,指出其證據存在矛盾與漏洞,強調「缺乏積極證據」。同時提出客觀事證證明自己主觀上無故意或過失,爭取「絕對不起訴」。

2.態度突破:在輕微案件中「積極爭取被害人和解」:戰術突破 2。

若案件屬於輕微罪名(如傷害、一般詐欺、竊盜等),想要爭取檢察官行使職權給予「相對不起訴」,被害人的態度是關鍵!被告事發後若能展現高度誠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促使被害人向檢察官表達「願意原諒」、「同意不起訴」,做出職權不起訴的機率將大幅提升。

四、 常見法律 Q&A: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就徹底安全了嗎?

Q1: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告訴人還可以繼續提告嗎?

答:不可以隨意再告,但告訴人可以申請「再議」。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 10 天內向高等檢察署提起「再議」。如果高檢署認為再議有理由,會發回原檢察署續行偵查;若再議被駁回,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案件確定後,除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再審事由,否則檢察官不得再對同一案件提起公訴。

Q2:第一次去警察局做筆錄,對爭取不起訴有多重要?

答:極度重要!這是爭取不起訴的「黃金黃金期」。

第一次在警察局或檢察署做筆錄時的發言,會直接記錄在卷宗內。許多人在慌亂中隨口承認未做過的事,或講出前後矛盾的話,都會成為日後被起訴的致命傷。因此,強烈建議在第一次筆錄前即委任刑事律師陪同應訊。

⚖️ 遭人不實提告、收到警察局傳票,希望能爭取「不起訴處分」嗎?

刑事偵查程序節奏極快,從接到警察局電話通知到第一次檢察官訊問,任何一步應對失誤,都可能導致案情急轉直下被檢察官起訴。一旦進入法院審判,不僅耗時費力,更將面臨公開審理的龐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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