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輕微交通車禍後,若未即時留在現場或與對方當場達成和解便離去,極易面臨《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以及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刑事指控。本案當事人便因類似的誤會,無端捲入繁複的刑事訴訟官司。
一、 案情背景:輕微車禍碰撞引發的肇逃危機
本案被告於駕駛過程中與告訴人發生碰撞,由於當下體感碰撞力道極其輕微,且被告確實在現場留置觀察、確認一段時間後,認為雙方均無大礙才行駛離去。然而,告訴人隨後前往醫院驗傷,並向警方提起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刑事告訴。
二、 律師核心辯護策略:拆解肇事逃逸的「主觀故意」
林奕丞律師受委任後,首先與當事人進行深度面談,詳實勾勒並還原當天車禍經過與時間線。於地檢署開庭審理時,林律師向檢察官提出以下兩大核心辯護攻防:
- 論證「無從認知受傷情事」: 林律師提出事故當下的物理撞擊數據與車損照片,力陳該次碰撞力道極其輕微,依一般常理判斷,被告在主觀上完全「無從認知」告訴人有任何受傷的形跡。法律上,肇事逃逸罪必須具備「明知有人受傷而故意逃逸」的惡意。
- 舉證「被告確實有留置現場」: 林律師精準點出被告在碰撞發生後,確實有於現場留置、查看一段時間後始離去。此舉完全不符合法律上「一撞擊便隨即逃離」的「逃逸」構成要件。
三、 訴訟結果:檢方採納律師論點,做成「不起訴處分」
經承辦檢察官嚴謹檢視林奕丞律師提出的各項關鍵證據、法律實務見解及當事人的合理陳述後,最終採信律師之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並無肇事逃逸之犯罪主觀故意,依法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成功協助當事人洗刷冤屈,圓滿化解刑事留底的法律危機。
⚖️ 車禍後不小心離開現場,被通知做筆錄怎麼辦?
刑事法律案件的黃金救援期非常短暫,警局的第一步筆錄更是影響檢察官起訴與否的關鍵。別讓一時的慌亂,變成無法抹滅的刑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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