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勝訴成果】當事人因輕微交通車禍碰撞後離去,遭對方提告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桃園刑事專業辯護律師林奕丞受委任後,於偵查階段(地檢署開庭)精準剖析車損物理數據與現場留置時序,強力論證當事人主觀上「無從認知有人受傷」、客觀上「無逃逸事實」,成功說服桃園地檢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完勝守護當事人清白,圓滿化解刑事留底危機!
一、 案情背景:體感碰撞輕微,下車查看後駛離竟挨告刑事重罪
在日常開車、騎車通勤密集的桃園市,若發生輕微交通車禍後,未即時留在現場留下聯絡方式,或與對方當場達成和解便離去,極易面臨嚴厲的刑事指控。
本案當事人(被告)於桃園市中壢區駕駛車輛過程中,不慎與告訴人發生碰撞。由於事故發生當下,體感撞擊力道極其輕微,且當事人確實有立即將車輛停妥,並於現場留置觀察、確認一段時間,在主觀上認為雙方均無大礙、且對方也無倒車或異常舉動後,才開車駛離現場。
未料,告訴人隨後自行前往醫院驗傷,並隨即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案,指控當事人涉犯《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以及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的《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且收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處罰的吊銷駕照罰單。當事人突然無端捲入繁複的刑事訴訟,面臨留上前科甚至入監服刑的巨大焦慮,這才緊急尋求桃園刑事專業律師林奕丞的法律協助。
二、 律師核心辯護策略:重塑事故時間線,嚴謹拆解「主觀逃逸故意」
林奕丞律師受委任後,迅速調閱路口影像地圖,並與當事人進行深度面談,詳實勾勒並還原當天車禍發生的精確時間序與互動經過。
案件進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開庭審理時,林奕丞律師提出以下兩大核心辯護攻防:
1. 結合物理車損數據,力陳「無從認知受傷情事」
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判決實務見解,《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之成立,前提必須是行為人「認識有人受傷而故意逃逸」。
林律師在庭上當場提出事故當下的車損照片與物理碰撞數據,向檢察事務官力陳:該次擦撞極其輕微,車體近乎無損。依一般常理與科學判斷,被告在主觀上完全「無從認知」告訴人有因為這次碰撞而受傷的可能。既然主觀上缺乏「明知他人受傷」的認知,自始即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2. 重建現場留置時序,舉證「不符合逃逸要件」
林律師精準點出事故後的時序,證明被告在碰撞發生後,第一時間並未加速逃離,而是確實有於現場減速、停置、並下車查看一段時間後始駛離,且重點是告訴人先自行離開,並非被告先逃離。此舉完全不符合法律上「逃逸」的客觀構成要件。
三、 訴訟結果:檢方完全採納律師論點,賜予不起訴處分!
車禍刑事官司的黃金救援期非常短暫,一旦在警詢筆錄或地檢署開庭時陳述不當,極易被檢察官誤判為「狡辯、毫無悔意」而直接遭到起訴。
本案在桃園刑事專業辯護律師林奕丞的嚴謹論證與全力爭取下,承辦檢察官全面檢視了林律師主張的辯護意旨與現場實體事證,最終完全採信律師之辯護意見,認定被告確實不具備肇事逃逸之犯罪主觀故意。
最終,桃園地檢署依法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成功協助當事人洗刷冤屈,在偵查階段便將危機圓滿化解,維持清白無瑕的完美身分。
四、 桃園刑事專業律師林奕丞法律自保指南:發生輕微車禍如何避免變肇逃被告?
身為大桃園地區的駕駛人,如果不小心發生擦撞,林奕丞律師強烈建議採取以下自保關鍵:
- 無論多輕微,絕對要報警: 哪怕只是後照鏡輕微擦到、對方口頭說「沒關係不用賠」,也一定要當場撥打 110 報案,或陪同前往派出所做紀錄,切勿私自駛離。
- 務必留存現場聯絡方式: 若雙方同意不報警,請務必當場錄音、錄影或簽署和解書,或互留電話並當場打通,確認有留下「隨時聯絡得到你」的客觀事實。
- 收到傳票切忌私下找對方爭辯: 如果對方事後翻臉提告肇逃或過失傷害,切勿在沒有法律保護的情況下與對方私下爭吵,應第一時間委任專業刑事律師協助陪同偵訊,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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