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端收到不明網路人士傳送的裸露性影像,竟遭性影像本人提出妨害性影像之刑事告訴。經林子超律師協助辯護,說明當事人被動收到性影像,並證明沒有散布行為,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
被動接收不明私密影像,當事人無端涉嫌妨害性影像罪
本案被告於日前使用網路通訊軟體時,在毫無防備且無任何主觀期待之情況下,突然收到不具名之不明網路人士被動傳送之裸露性影像。詎料,該性影像本人事後得知其私密影像外流,竟連同將被動接收該影像之被告,一併向檢警機關提起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刑事告訴。由於近年法規對於性影像犯罪之修法趨勢極為嚴苛,被告在無端遭遇刑事重罪指控、名譽人格深陷危機之巨大精神壓力下,遂委任林子超律師協助進行刑事辯護。
拆解散布罪構成要件,論證缺乏客觀不法行為
林子超律師首先針對通訊軟體之歷史紀錄實施系統性重構,向檢察官具體論證被告與傳送影像之不明人士之間自始自終均缺乏任何意思聯絡,其純粹屬於「被動接收」。林子超律師進一步援引實務見解,強調該罪之核心處罰主體在於「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之積極行為。林子超律師透過嚴密的書狀陳述與庭中辯護,證明被告在接收該影像後,客觀上絕無任何轉傳、分享或散布之不法行為。主觀上更完全缺乏妨害他人性隱私之惡意,單純的被動知悉或持有,於法顯與妨害性影像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全然不合,刑事罪責自不容任意擴張解釋。
釐清「被動接收」與「積極散布」之行為差異
在當代網路通訊與社交軟體高度普及的環境下,資訊的傳遞往往具有不可預期與被動接收之特性。當民眾無端收到不明網路人士傳送之裸露私密性影像時,竟常因事後特定因素,遭性影像本人提出妨害性影像之刑事告訴,使其深陷刑事犯罪之偵查風險。面對此類因被動接收資訊而衍生之刑事危機,唯有透過嚴謹的構成要件拆解與客觀行為定性,方能還原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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