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公司經理,處理消費者會員服務,竟因會員卡糾紛遭消費者提出業務侵占刑事告訴。經林子超律師協助辯護,說明民事法律關係及消費者保護條款,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經理人處理會員卡服務,遭消費者提起刑事告訴
本案被告為某公司之專業經理人,負責督導及處置消費者會員卡之相關服務與權益異動事宜。於某次執行職務過程中,因特定會員卡服務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適用與權益計算問題,與消費者發生主客觀認知上之重大歧異。不料,該消費者竟捨民事救濟途徑不為,逕向檢警機關對被告提起業務侵占罪刑事告訴,意圖藉由刑事偵查程序之強制力,迫使被告與公司妥協。被告在面臨突如其來的刑事犯罪指控及巨大的職涯聲譽危機下,由公司協助委任林子超律師處裡辯護,以釐清事實真相。
拆解業務侵占構成要件,彰顯民事紛爭的本質
針對本案涉及職務行為之刑事犯罪指控,林子超律師在深入研析消費契約架構與消保規範後,於偵查程序中採取以下三大核心防禦戰略:
釐清私法契約性質,論證本案純屬民事法律關係
刑事訴訟中,林子超律師首先具體剖析雙方關於會員服務之法律關係,向檢察官論證本案核心本質上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與民事債權債務之履約爭議。林子超律師強調,雙方爭執點在於契約權益之法律解釋,與刑事犯罪之構成要件全然無涉。
援引消費者同意之契約關係,證明被告職務行為具有正當法律權源
林子超律師進一步援引雙方簽署之會員服務定型化契約條款,說明被告處置會員卡之職務行為,完全是基於企業內部契約管理以及雙方意思表示之合意,且具有正當之民事法理基礎,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之惡意據為己有。
切斷主客觀構成要件,證明被告缺乏業務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
依刑事法理,業務侵占罪之成立,除客觀持有外,主觀上必須具備「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所有意圖。林子超律師透過嚴謹的偵查庭辯論與書狀陳述,強力論證被告自始至終均是基於契約規定執行經理人職務,主觀上絕無任何不法所有之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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