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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賣遊戲帳號後改綁定信箱密碼被提告?林奕丞律師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隨著線上遊戲與手遊數位資產交易日益頻繁,遊戲帳號買賣爭議也屢見不鮮。許多玩家在出售帳號後,因後續的履約認知落差或溝通誤會,變更了原本與遊戲帳號綁定的個人電子信箱帳號密碼,卻因此無端捲入繁複的刑事訴訟,面臨《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嚴厲指控。

一、 案情背景:虛擬帳號交易引發的刑事犯罪指控

本案當事人(被告)於網路平台將其苦心經營的遊戲帳號售予買家(告訴人),交易時一併交付了當時綁定該遊戲的電子信箱帳密。然而,雙方在交易完成後因故產生爭執,當事人一氣之下,便將該電子信箱的密碼改掉,導致買家無法再次登入遊戲。

買家認為自身權益受損,隨即向警方報案,指控當事人涉犯《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當事人收到警方通知書時驚慌失措,隨即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協助。

二、 律師核心辯護策略:重整買賣經過,精準切入法條構成要件

林奕丞律師受委任後,首先與當事人進行深度面談,詳實確認買賣前後的完整對話紀錄與款項流向。在掌握關鍵事證後,林律師在警詢筆錄(警察局做筆錄)以及地檢署檢察官開庭時,採取了以下核心辯護攻防:

  1. 釐清數位資產之權利歸屬: 林律師提出證據證明,雙方買賣契約的標的是「遊戲帳號的使用權」,而非該個人電子信箱的「使用權」,該電子信箱在法律上仍屬當事人所有。
  2. 精準論證不符合「他人」之法定要件: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成立,前提必須是無故入侵或變更「他人」的電腦設備或電磁紀錄。林奕丞律師向檢察官強力陳述:當事人登入並變更密碼的客體,終究是屬於「自己」名下的電子信箱。既然變更的是自己名下的信箱密碼,在法律架構上即不符合該罪名所稱之「他人」構成要件,主觀上更無刑事犯罪之故意。

三、 訴訟結果:檢方採納律師見解,做成「不起訴處分」

刑事法律案件的黃金救援期非常短暫,本案在林奕丞律師的即時協助下,從警詢階段便奠定了良好的辯護基調。

最終,承辦檢察官嚴謹檢視林律師提出的各項證據後,完全採信律師之辯護意見,認定本案純屬民事上的履約爭議與糾紛,與刑事犯罪之構成要件完全不符,順利為當事人爭取到刑事不起訴處分,成功洗刷刑事前科危機,圓滿捍衛當事人的法律清白!

⚖️ 買賣遊戲帳號被改密碼、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怎麼辦?

網路遊戲糾紛層出不窮,雖然改密碼可能屬於民事爭議,但若在警局做筆錄時陳述錯誤,極可能讓檢察官誤判而遭到刑事起訴。別讓一時的法律誤解,變成無法抹滅的刑事前科。

若您目前正捲入妨害電腦使用罪、網路詐欺等訴訟糾紛,請立即讓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評估風險、擬定最有效率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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