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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什麼時候賣股最安全?詳細解析內線交易罪

在金融法規日益嚴格的今天,「內線交易」是許多公司內部人或大股東最擔心觸及的法律紅線。一旦被起訴,往往面臨沈重的刑責與名譽損失。然而,法律對於內線交易的認定有其嚴謹的門檻,並非所有「精準」的賣股行為都構成犯罪。

1. 本案背景事實:重訊發布前的賣股疑雲

本案當事人 A 先生是 A 公司的重要大股東。A 公司旗下的孫公司在海外進行一場關鍵的專利訴訟,該訴訟結果對於 A 公司的股價具有重大影響。海外法院於某月中旬做出判決,認定該專利無效(利空消息)。

隨後,A 公司在該月底正式對外發布重大訊息說明此訴訟結果,股價隨即出現明顯震盪。檢察官指控,A 先生在消息尚未公開前,疑似透過公司高層得知敗訴消息,並在消息公開前的數日內,透過自己及親友的帳戶大量拋售 A 公司持股以規避損失。檢察官認為 A 先生具有「內部人身分」,且交易時間與消息公開時點高度重疊,因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提起公訴。

2. 律師分析關鍵爭點:法律如何認定「消息明確」與「實際知悉」

在內線交易的刑事訴訟中,辯護的關鍵往往在於釐清消息何時才算「明確」,以及被告何時才「實際知悉」該消息。

㈠ 「實際知悉」重大消息的嚴格證明

內線交易的成立,前提是內部人必須「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根據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 之規定,必須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時間內買賣股票才構成犯罪。

法律判斷:辯護人指出:雖然海外法院已做出判決,但消息是否已傳達到 A 公司內部人並使其「具體掌握」內容才是關鍵。當 A 先生賣出股票時,A 公司的董事長甚至都還沒收到完整的判決書與中文法律意見書。律師主張,如果連公司最高層都還在等待專業解讀、無法確定判決對公司的具體影響,則不能推論 A 先生已領先掌握該「重大消息」。

㈡ 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在內線交易案件中,檢察官必須負起實質舉證責任。

法律判斷:律師論證,僅憑交易時間的巧合(在重訊前賣股)不足以形成有罪的心證。本案中,證人坦言先前的指訴僅憑直覺而非事實。律師成功說服法院,既然無法排除 A 先生是因個人判斷或網路傳聞而賣股,就不能以犯罪定罪。

㈢ 交易慣性的證據價值

另一個重要的防禦點在於「交易慣性」。律師細膩整理了 A 先生過去長達兩年的交易紀錄,證明 A 先生平時就有持續少量出脫持股的習慣。這顯示當次交易並非針對特定利空消息的「突發性避損行為」,而是其長期資產配置的一部分。這項證據在法院認定 A 先生是否具備「犯罪故意」時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3. 結果:順利取得刑事無罪判決

歷經一、二審的縝密審理,最終結果 A 先生無罪之判決

法院認定,雖然 A 先生具有內部人身分,且該專利訴訟確實屬於重大消息,但檢察官無法證明 A 先生是在「實際知悉」具體敗訴內容後才進行交易。法院重申,無證據證明之事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本案的勝訴不僅還給當事人清白,也再次確立了內線交易案件中,對於「實際知悉」時點必須有嚴格證據要求的法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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