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案背景與事實:戀愛詐騙?
本案告訴人透過網路直播平台結識了擔任直播主的當事人(即被告)。告訴人指控,被告利用其感情依賴,謊稱未婚單身並與之發展戀情,陸續在直播平台上高額贊助被告,事後認為遭「戀愛詐騙」,憤而提出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 辦案關鍵策略:常子薇律師的訴訟攻防核心
面對高額的詐欺控訴,常子薇律師在釐清事實、梳理雙方的 LINE 對話紀錄後,向檢察官提出了三大核心防禦要件:
1. 澄清事實:被告確實為單身未婚
我方第一時間配合檢方調查,提出身分證及戶籍資料,證明被告在法律上確實為未婚單身身分,直接瓦解了告訴人關於「婚姻狀態施用詐術」的指控。
2. 要件抗辯:被告並無行使詐術
依據實務見解,刑法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傳達了關於交易重要部分的「不實資訊」,也就是所謂的行使詐術。如果只是對無關交易重要性的內容產生錯誤想像,屬於「動機錯誤」,不能以詐欺罪論處。
告訴人身為具健全自主意識之成年人,基於自身財力出資贊助,是為了爭取好感與幸福快樂感,難認是因被告施用詐術所致。即使告訴人主觀上誤以為有感情發展機會,在法律上也僅屬「動機錯誤」,與詐欺罪要件不符。
3. 定義本質:曖昧言行屬於商業手法
在法律攻防中,常子薇律師強調網路直播的營利本質本就是以直播主的親密言行、亮麗裝扮為賣點,藉此吸引網友關注與贊助,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雙方對話雖有曖昧,但被告從未與告訴人以男女朋友或夫妻相稱,亦未曾明示或承諾「只要贊助特定金額就結婚或交往」。因此,被告的行為充其量僅能評價為維持粉絲忠誠度的商業手段,主觀上絕無不法所有意圖。
三、 檢察官處分結果:罪嫌不足,依法做出不起訴處分
承辦檢察官全面採納我方常子薇律師的辯護意旨與實務見解,認同商業手段並非行使詐術,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施用詐術或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作出不起訴處分。常律師成功維護當事人名譽與清白。
結語與常律師建議:收到詐欺傳票,首重黃金偵查期
這起成功的勝訴案例告訴我們,數位時代的法律糾紛界線往往非常微妙。不論您是遭遇戀愛詐騙的受害者,或者是像本案當事人一樣,因正常的商業直播互動、感情交往摩擦而被控告詐欺的被告,刑事偵查階段都是決定是否會留下前科的黃金關鍵期。尋求有經驗的專業刑事律師協助,精準切中法條要件進行答辯,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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