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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詢筆錄是什麼?警詢注意事項、律師在場與錄音錄影一次看懂

警詢筆錄是什麼?警詢注意事項、律師在場與錄音錄影一次看懂

接到警察局的電話或通知書,要你去「做筆錄」,許多人第一個念頭是:該說什麼?可以不去嗎?能找律師嗎?

本文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說明警詢筆錄的意義、你的權利,以及製作筆錄時的三大注意事項。

警詢筆錄是什麼?

警詢筆錄的定義

筆錄是將被告、證人等人的言詞陳述,記錄成書面的司法文件。「警詢筆錄」,則是司法警察(官)在警察局詢問當事人後製作的司法紀錄。

警詢與偵訊(訊問)有什麼不同?

  • 警詢(詢問筆錄):由司法警察(官)對當事人發問並製作的紀錄,通常是案件最初期的階段。
  • 偵訊(訊問筆錄):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後,由檢察官或法官對被告、證人訊問時製作的紀錄。

此外,刑事程序中常見的筆錄還包括搜索、扣押、勘驗與審判筆錄等。

以「嫌疑人」或「證人」身分被詢問,有差別嗎?

有。被詢問的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證人」。兩者的權利與法律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接到通知時,建議先確認自己是以什麼「身分」被詢問。

被警察詢問前,你有哪些權利?

警察應先告知哪些事項?

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警察應先告知:

  • 犯罪嫌疑及所涉罪名
  • 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
  • 你可以選任辯護人
  • 你可以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警詢時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可以在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陳述意見。

不過,若有事實足認辯護人在場,可能妨害國家機密、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偵查機關可以限制或禁止。

另外,若是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因為身分並非嫌疑人或被告,因此規定上不能委任「選任辯護人」到場陪同,但仍可以在庭前、庭後諮詢律師。若面臨轉被告風險,律師可即時啟動刑事防禦程序。

晚上可以被詢問嗎?

原則上不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夜間進行,所謂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有下列例外: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 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僅為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 有急迫情形

違反夜間詢問規定所取得的自白或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若能證明違反並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則有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製作警詢筆錄的 3 大關鍵注意事項

一、禁止不正訊問,陳述須出於自由意志

依《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的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第 100 條之 2 則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這項規定。

這項規定的核心,是確保陳述具有「任意性」,也就是出於自己的真意與自由意志。若自白是用不正方法取得,依第 156 條第 1 項,不能作為證據。

二、注意「誘導詢問」,避免替預設立場背書

什麼是誘導詢問:發問者把自己期待的答案放進問題裡,暗示或限制你的回答,例如把情節細節直接塞進問題,只讓你回答「是」或「不是」。

合法與違法的界線:

  • 一般認為可容許:若暗示只是為了喚起模糊的記憶、協助陳述事實。
  • 可能不被容許:若暗示足以使人故意說出與記憶不同的內容(虛偽誘導),或使人因暗示而產生錯覺、說出不符事實的內容(錯覺誘導)。

刑事訴訟法對警詢的「提問方式」沒有明文禁止誘導,是否不當,通常看暗示是否足以影響陳述的任意性與可信度。

實務提醒:回答時注意問題是否預設了某個情節。對不確定的事,不要為了迎合而隨口確認。

三、逐字核對筆錄,與錄音錄影不符就有爭執空間

錄音錄影的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除情形急迫且已在筆錄記明者外,筆錄內所載的陳述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常見問題:實務上,筆錄是整理後的書面,有時會出現警方的問題被記成你的回答,或意思被改寫、省略。

簽名前務必核對:

  • 逐字確認筆錄是否忠實呈現你的原話。
  • 如果文字有出入,可以要求當場修改、增刪或補充。
  • 對內容有疑慮時,建議先不要簽名,並諮詢律師。

被警察詢問時,可以怎麼應對?

以下為一般性建議,實際情形依個案而定:

  • 先確認身分:問清楚自己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並保留通知書。
  • 聽清楚問題再回答:沒聽懂可以請對方重複或說明。
  • 不確定或不記得,就如實說不確定或不記得:不要猜測,也不要為了結束詢問而隨口承認。
  • 留意「是不是…」「對不對…」這類預設答案的問法。
  • 要求閱覽筆錄:逐字核對,有出入就要求更正。
  • 需要時,表明想先聯絡律師。

常見問題 FAQ

警詢筆錄是什麼?

警詢筆錄是司法警察(官)詢問當事人後製作的書面紀錄,記載詢問與陳述內容,日後可能成為案件的證據。

警詢和偵訊有什麼不同?

警詢由司法警察(官)進行,通常是案件初期;偵訊由檢察官或法官進行,是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後的訊問。

警詢時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原則上可以在警詢時在場並陳述意見,但有特定情形時可能被限制或禁止。以證人身分被詢問時,則無法請律師陪同。

警詢時可以不回答嗎?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詢問時,依法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以證人身分被詢問的規定不同,符合法定要件時,可以拒絕證言。

警察半夜可以做筆錄嗎?

原則上不行。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夜間進行,但有明示同意、查驗人別、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等例外。

筆錄內容和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簽名前應逐字核對,有出入就要求當場修改、增刪。必要時,可以對照錄音錄影檢視不符的部分;不符的部分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警詢時有錄音錄影嗎?

依法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錄影;情形急迫且已在筆錄記明者,才有例外。

在警詢承認了,就一定有罪嗎?

不一定。自白必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可能作為證據,而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還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收到警察通知,下一步該做什麼?

警詢是案件最初期的階段,這時的陳述會記載在卷宗,之後可能影響案件走向。建議在應詢前,先弄清楚自己的身分與權利,必要時諮詢刑事律師,評估如何準備與應對。

👉 [立即預約應詢前評估] 請攜帶警察通知書或傳票,律師將協助你了解自己的身分與權利,以及應訊前可以準備的事項。 💬 LINE 線上諮詢 📞 刑事辯護諮詢專線:02-66040110


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5、98、100 條之 1、100 條之 2、100 條之 3、156、158 條之 2、245 條。實際適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亦不保證任何特定結果,個案請洽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