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這幾件事
如果事情剛發生,先看這一段:
一、先確保人身安全:離開現場,到安全的地方。人身安全永遠優先於蒐證。
二、暫時不要洗澡、不要更換或丟棄衣物:盡量不要擦拭身體、清洗口腔或如廁。體液及DNA等生物跡證在清洗後容易流失。但如果你已經洗過澡了,仍然要去醫院——還有其他可採集的證據與必要的醫療處置。
三、儘快就醫:越早就醫,越有利於傷勢記錄與部分生物跡證的採集。但請不要把72小時理解成「超過就沒有證據」——不同證據的保存期間並不相同,超過了仍然應該就醫。
除了採證,及早就醫也才能評估懷孕與性病風險並提供預防性治療。依疾病管制署說明,發生體液暴露後應先經醫師評估是否有感染風險;對有感染風險者,愛滋病毒暴露後預防性投藥(PEP)應在72小時內、24小時內最佳儘快服用,並持續服藥28天。若已超過72小時,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仍可投藥,但超過7天則無預防效果。
四、可以先求助,不必立刻決定要不要提告:撥打 113 保護專線(24小時),會有專業人員協助你。就醫驗傷與是否報案是兩件事,你可以先驗傷保留證據,再慢慢決定法律路徑。
這件事的錯不在你。無論當時你身在何處、穿什麼、喝了什麼、是否認識對方,都不改變這一點。
如果你未滿18歲
你不需要自己處理這件事。撥打113,會有社工、醫療與警察系統一起協助你。法律對未成年被害人另有更完整的陪同與保護機制——製作筆錄時政府應指派社工在場,程序上也會盡量避免你重複陳述。
就算你擔心被家人責備、或不確定要不要讓家人知道,都可以先打電話問,打電話不等於報案。
驗傷採證:去哪裡、要花錢嗎、會被強迫報案嗎
要去哪一種醫院
請前往性侵害驗傷採證指定責任醫療機構。這些醫院會把你列為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的病人優先處理,並在取得你的同意後,把採集到的證物送交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
一站式服務:驗傷與筆錄在同一個地方完成
許多縣市設有一站式服務(例如台北市),把驗傷與製作筆錄的流程整合在醫療院所一起完成。這樣可以減少奔波,也讓你在相對安全、隱密的環境中完成程序。你可以直接前往設有一站式服務據點的醫院驗傷,醫院就會啟動整套服務流程。
費用怎麼算
健保給付以外的部分有補助,補助範圍通常包括掛號費、健保自付額、驗傷與採證費用、開立驗傷診斷書的費用,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醫療費用。若有特殊藥材、傳染病預防投藥、毒藥物檢驗等健保不給付的費用,多可檢附收據申請。
但補助上限各縣市不同,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依衛生福利部提供各縣市參考的「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申請原則(範例)」,醫療費用部分是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過各縣市依此訂定自己的辦法時作法並不一致——有的採五千元上限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有的另訂特殊藥材等項目的額外上限,也有縣市未設此一上限而是按扣除健保給付後的實支費用補助。
實際額度請以你設籍或居住縣市的規定為準,可透過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113查詢。
驗傷等於報案嗎
不等於。你可以只做醫療處置與採證,暫時不決定是否提告。
這裡要區分三件事:通報、報案、提出告訴。
醫療與社政機關依法有通報義務,通常會在24小時內通報事發地的防治中心,由社工與你聯繫。但通報不等於你已經報案,更不等於你已經提出告訴。 通報的目的是讓資源能夠找到你,而不是強迫你進入司法程序。
換句話說,你仍然握有「要不要走法律程序」的決定權,只是社工會主動出現、提供協助。對很多人來說,這反而是好事,你不必自己去找資源,資源會來找你。
可以保留哪些證據
除了醫院採集的檢體,以下都可能成為有用的證據:
現場與影像:現場照片、周邊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若有 GPS 或手機定位紀錄,也可以佐證雙方行蹤。
對話與求助紀錄:與對方的訊息往來、事發後你向親友發出的求助訊息、在社群上抒發心情的文字,都可能成為佐證。不要因為情緒而刪除或封鎖對方。
心理與醫療紀錄:後續的心理諮商紀錄、就醫紀錄,在實務上也可能作為佐證。
時間軸筆記:趁記憶還清楚時,把時間、地點、經過、在場的人寫下來或錄音留存。創傷會影響記憶的完整度與順序,這很正常,但及早記錄有助於後續陳述。
報案的兩條管道
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受理員警了解案情後會派員保存現場跡證、將你送往醫院,並通報婦幼隊或由女性員警到醫院陪同驗傷、採證及製作筆錄。
撥打 113 保護專線:由社工協助評估與陪同,再進入後續程序。
如果你還沒準備好面對警察,第二條路徑通常壓力較小。
實務上可能遇到的狀況:警方要求先驗傷才受理
這是我在陪同報案時實際遇過的情形。
當時距離事發已經好幾個月,承辦刑警卻表示:沒有驗傷單就無法受理,甚至提出可以開警車載當事人立刻去驗傷。但事發至報案時都已過了數個月,這個要求顯然不合理。最後是經過我一番周旋,警察才同意先受理報案。
請記住:這種要求是不符合規定的。
依警政署「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受理一般刑案報案不得有推諉情事,其中明定:報案人已陳述具體案情、未能於現場提供驗傷證明、帳戶資料等相關佐證事證者,應先行受理並請其補提供,並將補提供資料的要求記載於報案內容欄或筆錄,不得要求報案人備齊後始受理。
另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刑事案件,均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推諉。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怎麼做:
- 直接說明依規定應先行受理,未提供的資料可以事後補件
- 要求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俗稱三聯單)。這是警方受理報案的證明,也是你後續聯繫承辦員警、查詢案件進度的依據
- 若員警仍拒絕受理或不願開立證明單,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場表示異議並索取異議單,或向該員警的上級機關、政風室提出檢舉
- 報案兩日後,可至警政署的受理案件查詢網站,以案件編號查詢案件進度
依這次經驗的提醒:如果情況允許,儘量在事發後立刻就醫驗傷,並在報案時一併提供驗傷單。雖然沒有驗傷單警方本來就應該受理,但手上有它,可以省去不必要的爭執——在那種時刻,你需要的是被好好對待,而不是站在櫃檯前跟人爭論規定。
法律給你的保護:這些權利要知道
可以有人陪你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1項,經你同意後,下列的人可以在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姑姑、阿姨、姪女、外甥女等)、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你信賴的人。
未滿18歲:依同條第3項,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已滿18歲:可以主動申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害人、被害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除顯無必要者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你的姓名會被保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警察製作的性侵害案件相關文書,被害人姓名應以代號取代,不得揭露足以識別你身分的資訊,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違者會有刑事洩密罪的問題。
此外,依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傳喚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不必記載案由,這一點對於擔心家人看到通知書的人特別重要。
同點並規定:被害人已陳明指定應送達之處所者,除有無法合法送達的情形外,僅依你所陳明的處所地址送達傳票、結案通知函及偵結書類。換句話說,如果你不希望文件寄到住處,可以主動指定收件地址。
減少重複陳述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整合了檢察、警察、社政、醫療四個體系,在社工或專業人員陪同下由檢察官提前指揮偵辦,透過會同詢(訊)問的方式,減少你在各單位重複陳述的次數。
適用對象包括未滿18歲者、心智障礙者、有陳述困難者,以及經社工評估有需要的成年被害人。也就是說,成年人同樣可以爭取適用。
你可以要求同性別警察詢問
警方會提供隱密的空間,你也可以請求由同性別的警察進行詢問。
審判階段的保障
若你有提出告訴,除法院認為有親自到庭陳述的必要外,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委任他人代理出庭。如需與被告對質,法院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確保你的安全。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23條,法院對被害人的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你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若你是兒童、少年、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者,因當庭詰問有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虞時,法院應採取隔離措施。
同條並規定: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你與被告以外之人的性經驗證據(但法院認有必要者除外)。
另依第25條,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時對你有任何性別歧視的陳述或舉止,法院應即時制止。
實務上大概是什麼樣子
上面這些是法律寫的,以下是我在陪同過程中實際看到的情況。
筆錄實際大約要2到3小時,比一般預期的時間長。原因之一是警方對這類案件問得比較細——這其實是好事,問得完整,後續的證據基礎才穩。建議事先安排好時間,不要排在當天還有其他行程的日子。
如果你要求由同性別的警察詢問,可能需要等待從其他派出所或分局調派人力。 這是你的權利,不必因為怕麻煩而放棄;等待換來的,通常是一個你比較說得出口的環境。
在地檢署開庭時,檢察官原則上都會分開傳喚,但為了避免有預料外的情況發生,仍建議於開庭前電詢書記官確認。
在法院開庭時,如有安排隔離訊問,法官會讓被害人先開庭並完成陳述,使被害人得以先行離開,或令被告在開庭後留下來等待十分鐘,避免被告與被害人在法院外相遇。
知道流程長什麼樣子,通常能減少一些未知帶來的焦慮。
關於罪名與告訴期間
性侵害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規定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包括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乘機等類型。
多數妨害性自主之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即使你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依職權追訴,不會因為你一時無法決定而失去追訴機會。
但是否為告訴乃論,須依具體罪名及雙方關係判斷,仍有例外情形,例如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罪,以及下述未滿18歲之人的情形。
涉及未滿16歲之人的特別規定
刑法對未滿16歲之人設有特別保護規定,即使主張「雙方自願」,仍可能成立犯罪,因為法律認為這個年齡層尚不具備性自主的同意能力。
依刑法第227條,區分兩種情形: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行為另有規定,刑度較低。
不過還有兩項配套規定值得知道:
兩小無猜條款(刑法第227條之1):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考量年齡相近的青少年一時失慮,避免以重刑影響其未來發展,但並非不成立犯罪。
告訴乃論的例外(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屬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本身也是未成年人,需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刑事程序。
實際適用仍須依被害人年齡、行為內容與行為人身分等因素判斷,建議個案諮詢。
報案和「提出告訴」是一樣的嗎?
不完全一樣。
「報案」是把犯罪事實告知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則是明確表達要求追究特定人刑事責任的意思。
如前所述,多數妨害性自主之罪屬非告訴乃論,即使沒有明確提出告訴,檢察官仍會偵辦,所以這個區別對多數案件影響不大。
但如果你的案件落在告訴乃論的例外情形(例如對象是配偶,或行為人未滿18歲),就必須明確提出告訴,案件才會進行,且有告訴期間的限制。
保險的做法:製作筆錄時明確表達「我要對○○○提出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並確認筆錄上有記載。不要只說「我想備案」或「我保留法律追訴權」——後者在法律上並不等於已經提出告訴。
驗傷、諮商、律師費,可以申請補助嗎?
可以。很多人不敢啟動程序,真正的原因不是不想爭取,而是擔心負擔不起——驗傷要錢、諮商要錢、請律師更要錢,還可能得請假、甚至需要暫時搬離住處。這些現實壓力,制度上有對應的補助管道。
以新北市為例,依該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下列補助:
- 驗傷醫療費用
- 心理復健費用
-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 緊急生活費用
- 就學就托費用
- 獨立生活費用
- 庇護安置費用
其中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這一項特別值得注意,因為它直接處理了「請不起律師」的困境。
補助金額可能比你想像的高:以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為例,訴訟費用部分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三萬元;律師費用以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為限,每案每審最高補助五萬五千元,僅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審最高一萬元,每案每人總額上限十六萬五千元。
各縣市的項目、額度與資格條件不盡相同,上述僅為其中一個縣市的例子,可透過113保護專線或所在地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詢。此外,若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要件,另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與地方政府的補助是不同的制度。
申請前建議先確認:所需檢附的文件(例如受理案件證明單、診斷證明、費用單據)、申請期限,以及是否需先完成報案程序。這些細節各縣市規定不同,建議在就醫或報案的當下就一併詢問社工或承辦人員,避免事後補件困難。
實務上大概要等多久
以我自己協助被害人申請新北市補助的經驗為例:申請後如有缺件需補件、或發現資格不符,大約會在一到兩週內收到通知;如經書面審查確認符合條件,到實際撥款為止大約需要一到兩個月。
知道這個時程,比較好安排眼前的醫療與生活支出,也不必因為送件後遲遲沒消息而焦慮。其他縣市的作業時間可能不同,建議送件時直接向承辦人員確認。
常見問題
Q:已經過了72小時,還來得及驗傷嗎?
仍然建議就醫。72小時是採集生物跡證的黃金期,但超過後醫師仍可能記錄傷勢、評估健康風險並提供必要治療,這些紀錄同樣具有證據價值。
Q:已經洗過澡、衣服也洗了,還有機會嗎?
有。生物跡證雖可能流失,但傷勢紀錄、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求助訊息等都可能成為證據。性侵害案件的認定不會只依賴單一證據。
Q:驗傷之後,是不是就一定要提告?
不是。驗傷採證需經你同意,你可以先保存證據再決定。醫院雖有通報義務,但通報的目的是讓社工能提供協助,不等於強制你進入司法程序。
Q:我不想讓家人知道,通知書會寫案由嗎?
不會。依規定,通知被害人到場說明時,通知書上不會記載案由;相關文書也會以代號取代你的姓名。
Q:我已經成年,可以申請社工陪同嗎?
可以。未滿18歲者由政府指派社工陪同;已滿18歲者也可以主動申請。此外,你信賴的親友、醫師、心理師等,經你同意後也可以陪同在場。
Q:如果我沒有提告,案件就沒人管了嗎?
多數妨害性自主之罪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得依職權追訴。但個案仍有例外情形,建議諮詢確認。
Q:性侵害案件的通知書,會寫「性侵害」嗎?
不會。依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通知被害人到場說明時,通知書毋需記載案由,以降低身分與案件內容遭揭露的風險。
Q:只是去警局備案,這樣算提告了嗎?
多數妨害性自主之罪屬非告訴乃論,即使沒有明確提告,檢察官仍會偵辦。但若你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例外情形,就必須明確表達要追究對方刑事責任。保險起見,製作筆錄時直接說明要提出告訴,並確認筆錄有記載。
Q:對方是我認識的人,甚至是伴侶,這樣也算嗎?
算。是否構成性侵害,看的是有沒有經過你的同意,而不是雙方的關係。
Q:我當下沒有反抗,會影響案件嗎?
不必然。創傷狀態下出現僵直、無法反抗或事後記憶片段的情形相當常見,這些反應本身不代表你同意。請如實陳述,不需要為此自責。
求助資源
緊急與專線
- 110:人身安全有立即危險時請直接撥打
- 113 保護專線:24小時,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相關求助
心理支持
- 全國安心專線:1925(24小時)
- 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 張老師專線:1980
社福與法律扶助
- 衛生福利部福利諮詢專線:1957
- 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請加02)
- 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含被害人補助申請):可透過113轉介,提供陪同報案、陪同出庭、心理諮商、經濟補助、法律諮詢等服務
什麼時候需要找律師?
不是每個階段都非得有律師不可。以下說明各階段律師實際能做的事,你可以依自己的狀況判斷。
事發當下:這個階段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與就醫,不是找律師。先撥113、先去醫院。
報案前:如果你對程序完全陌生、或不確定要不要提告,這時諮詢有實益——可以先了解程序長什麼樣子、證據狀況如何、有哪些選項,再決定要不要往下走。
製作筆錄時:律師可以陪同在場,協助處理程序上的問題。
偵查階段:檢察官訊問、證據整理、與對方的攻防開始出現,這是律師介入實益較高的階段。
起訴後與審判階段:涉及訴訟策略、交互詰問的因應,以及是否併同提起民事求償,這個階段通常建議有律師協助。
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前面提到的補助包含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供扶助資源。不要因為擔心費用而放棄諮詢。
最後想說的話
創傷後的反應沒有標準版本。有人立刻報案,有人隔了很久才說得出口;有人痛哭,有人異常平靜。這些都是正常的。
你不需要為了「像個被害人」而表現什麼,也不需要在還沒準備好時就做出決定。先照顧身體、保留證據、找到可以陪你的人——法律程序可以慢慢來。
延伸閱讀
性侵害案件法律諮詢
這類案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處理重點:事發初期是驗傷與證據保全,偵查階段是陳述準備與權利行使,審判階段則涉及交互詰問的因應與民事求償。時間點會影響能保全到什麼證據,建議及早釐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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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各縣市另訂有類似規定)
- 衛生福利部「性侵害防治」專區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各直轄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公開資訊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PEP)」說明
資源資訊最後確認:2026年9月(本文所列專線與服務資訊為此時點之查證結果,建議使用前再次確認)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